夫妻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决定了夫妻双方承担民事责任的特殊性。特别是在执行程序中,本来未被判决确定为履行义务的主体,而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而承担责任的实例并非罕见。但是,执行权扩张的法定性和有限性也决定了夫妻共同承担责任的有限性,即在执行程序中,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应有可为与不可为之分。
一、判决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的,应当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二、生效法律文书只确定夫妻一方承担责任,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2.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仅执行负履行义务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