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由此条可知,在雇员致人损害的赔偿案件中,无论雇主是否有过失,均应负赔偿责任。但此并不能说明雇员致人损害的侵权法律关系适用无过错原则。雇主的责任承担是建立在雇员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之上的。如果雇员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则雇主无需对外承担责任。如雇员造成他人的损失是基于正当防卫,则雇员可以免责,雇主当然不用对外承担责任。在雇主对外承担责任的同时,若雇员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则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所谓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不仅没有遵守法律对他较高的注意之要求,连人们一般应该注意并能够注意的要求都未达到,以致造成某种损害后果。交通事故致人损伤因此其行为构成重大过失。应当同雇主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