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履行合同中单方面变更协议是否有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甲和乙订一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甲变更了部分合同条款,并书面通知了乙。但乙并未回复。甲按照变更后的条款履行后,乙未按新条款履行。甲将乙告上法庭诉称已履行了变更通知义务,乙未回复视为默认。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乙辩称根据合同法77条规定:变更应当事人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原告并未和我协商一致,故变更无效。请法友都发表一下看法!本案甲的理由是否成立解答人:社区咨询小组成员心怀正义变更合同当然要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方能变更,况且甲按照变更的合同来履行而乙并没有实际按照变更的内容来履行协议。变更需要明示,即书面同意或实际履行。默示的理由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