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关于陈某向李某转账39万元是否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在本案中,陈某向李某通过汇款方式一次付39万元2020年,李某向陈某汇款10万元,本院综合考虑双方账务往来的金额、款项往来的时间,及录音中李某并未明确对欠款进行反驳的事实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综合判断,该款项的交付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陈某向李某交付款项,李某理应偿还款项,故陈某主张李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李某诉讼时效已过的主张,因双方确定欠款事实的主要依据系银行往来账目,并未形成书面借款凭据,亦未明确约定还款时间,李某未能证明陈某在2020年向其主张还款的事实,故其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应当从主张之日开始计算,故本院对李某的主张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