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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秘密性应该怎么界定

帮助5人 4.9w浏览 匿名 2020-09-30 宁夏固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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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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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商业秘密秘密性如何界定
    为此,在司法实践中,秘密性通常从两方面来界定:

    一,排除公共信息,已经公开的信息不能成为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天敌是“公开”,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从排除公开信息去推断秘密性的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同时列举了几种公开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
    (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二,处于未公开状态,不为公众所普遍知悉。
    商业秘密应是处于秘密状态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即信息未被任何人向社会公开,不为公众所知悉,未向不特定的人员透露。审查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应考虑以下几点:
    (1)审查确定技术、经营信息的公开程度。对于完全未公开过的信息,应认定其具有秘密性,一项完整的信息,如仅被部分公开,则未公开的部分仍应为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
    (2)审查确定技术、经营信息的公开范围。信息仪在特定范围内公开,不特定其他人没有得知,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该信息未丧失秘密性。单位职工因业务需要掌握了该信息,不能认定向社会公开,仍认定其秘密性。
    (3)他人窃取权利人的技术、经营信息,但尚未向外扩散的,仍认定该信息的秘密性,侵权人公开披漏该信息后,其秘密性丧失。
    (4)权利人使用其技术、经营信息制造的产品公开出售,不能因此认为该信息已被公开,信息的秘密性仍然存在。”
    全文
    7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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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是否构成“重大损失”的认定是否属于“重大损失”关系到侵犯商业秘密是否构成犯罪,而现行刑法和刑法有关司法解释对“重大损失”的规定并不具体,尤其是对于新形式、新内容商业秘密的价值也没有界定标准,司法实务中对损失的计算范围、计算方式也存在诸多困惑,价值,尤其是许多技术性商业秘密的损失计算专业性极强,因此对于“重大损失”的计算和认定是此类案件办理中的重点也是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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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关于商业秘密的界定标准是商业秘密是非公开性的,已经公开的一些信息就不能成为商业秘密了,例如企业已经把投资方案向社会各界予以公告了,那么公告的投资方案不再是公司的商业秘密,另外商业秘密必须要排除公共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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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有哪些
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指具有经济价值,不具有经济价值而具有其他价值如精神价值的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同样,没有商业价值的信息也不构成商业秘密。1、价值包括现实的价值和潜在的价值。2、有价值的积极信息和消极信息。3、有价值的持续使用和短暂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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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三性是指什么
商业秘密的三性主要是非公开性,非排他性和利益性,既然是商业秘密,那公司的商业秘密是绝对不会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要求公司公开的一些事项,其中并不包括商业秘密,而商业秘密的价值主要就体现在能给公司创造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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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特性包括什么?
商业秘密的特性包括不为公众所熟知,就是具有不公开的性质,除此之外的话,商业秘密通常情况下是一种相对的权益,商业利益的专用权并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当然还需要能够获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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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如何界定
[律师回复] 解析:
邀约行为以及邀请状这两个概念在法律范畴内存在着显著差异。
邀约行为特指当事人期望与他人缔结合同的意愿表达,而这一意愿必须具备以下三点重要特性:
(一)其所包含的条款内容需要详尽且具有明确性;
(二)其应当明确表明,一旦被邀约方作出答复并对此表示接受,那么邀请方便将受到这个意愿的约束力;
(三)其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反之,邀请状则是当事人向他人发出的缔结合同的邀请,以期邀请他人向自我发出邀约,在其性质上也具有独特的特点。
例如,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公司招股说明书、债券发行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及宣传、邮寄的商品价格目录等都属于邀请状的范畴。
然而,如果商业广告或宣传的内容满足了邀约行为的所有必备要素,那么它就可以被视为一种邀约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商家漏发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解析:
若发生卖方所售货物短缺或遗漏之情况,相关当事人可与商家进行商洽,发送催促发货通知,敦促其迅速履行发货义务。
如商家仍未能按约履行发货责任,当事人有权终止该交易合约,同时向对方提出索赔请求,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针对卖方遗漏发货之赔偿事宜,若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确规定具体的违约金计算方法,应按照合同条款执行赔偿;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违约金数额既不得过高,亦不可过低。
若双方在合同中未就此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则可依据商家未按约发货给当事人带来的实际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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