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条规定:“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因此,业主不能以为由要求物业公司必须缓交或者不交物业费。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缴纳物业费是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物业公司没有因发生而中断或停止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也没有因发生减少任何一项服务费用的支出,反而大幅度地增加了各类防控物资的采购和采购费用的支出。况且,因防控需要,物业公司仍要给不能及时到岗的员工发放工资,并非业主不履行交费义务的合理抗辩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