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条例》第20条规定,人在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接待场所的
(五)、串联、胁迫、以财务诱使、幕后操纵他人或者以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