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收养协议属于合同法吗 1、收养协议是具有人身属性的特殊合同,并不由合同法来进行调整,这是与普通合同的最本质区别。 2、收养协议实质上是一种身份上的契约,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希望建立与自然的父母子女关系有同等的效力的关系,通过协议缔结私法上的契约而成立的,对此,我国以婚姻法,收养法等法律单独调整。我国的合同法并未将收养协议纳入其调整范围。 收养协议处分了人身权方面的特殊权利,不能够完全一概同处分财产关系的合同相提并论。
二、收养协议的内容有哪些 1、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及相互关系; 2、收养的原因; 3、共同人、共同收养人的意思表示; 4、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意思表示; 5、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的权利与义务; 6、收养开始的时间; 7、共同人、共同收养人和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在协议书上签字。
三、签订收养协议的条件 收养人和人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该收养协议将无效,所以当事人在签订收养协议时,应当从以下方面了解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条件:根据《收养法》第4条规定, 1、被收养人的条件是: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年满三十五周岁。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3、人的条件是: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4)生父母子女,须双方共同。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 (5)人不得以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通过上文的解答我们知道,收养协议是属于人身性的协议,因此是不受《合同法》调整的的,实际上收养协议是一种契约,调整的是一种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通常情况下是受《民法通则》《收养法》等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