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2016年6月起执行的《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动、拆除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否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具体规定如下:《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上道路行驶的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按照规定悬挂车辆号牌,驾驶人应当携带行驶证并保持车辆号牌端正、清晰、完整。车辆号牌或者行驶证遗失、损坏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非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动、拆除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车架编码;
(四)使用其他车辆的号牌、行驶证。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一)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冰雹、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下,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开启照明灯光的;
(二)故意遮挡、污损非机动车号牌的;
(三)改动或者拆除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的;
(四)驾驶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携带行驶证的;
(五)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交由非下肢残疾人驾驶的;
(六)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携带保险标志的;
(七)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非机动车车架编码的。有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车辆至恢复原状。有前款第
(四)、
(六)、
(七)项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当事人提供相应合法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