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是指改变下列土地用途:居住用地;工业用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综合或者其他用地。该类土地的性质不同,出让年限以及出让金均不同,因此,土地受让人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用途。要想变更土地用途,必须履行以下法定程序:
(1)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2)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受让方经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当事人请求按照时同种用途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调整土地出让金的,应予支持。
(4)办理物权变更登记手续。如果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出让方如果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