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如用人单位相关规定前往工伤定点医院治疗,一般不会出现滥用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外药品的情况。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4.至于超标准用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超出“三项目录”之外的医疗费用,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由谁承担。但无锡市、厦门市、蚌埠市以及福建省等地已出台了相关的文件,对超出“三个目录”的情形做了相关的规定,有什么疑问,可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