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主是否和司机存在雇佣关系
如车主(公司或者个人)是雇佣司机开车办事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职务行为,由车主负全部赔偿责任,司机不承担赔偿责任。
反之,如果不存在雇佣关系,则车主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虽然是雇佣关系,但司机不是在履行职务行为中发生交通事故,而是在办理个人事务中发生的事故,车主也同样不负责赔偿。
2、车辆在流转过程中,车主是否履行了相关义务
比如在车辆交付后、过户前,车主是否尽了看管义务 是否属于任由买家或个人开车的情况 如果属于后者,则车主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3、车辆发生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及保险公司是否负赔偿责任
盗抢车在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车主不负赔偿责任。
如果车辆在此期间发生事故,又在交强险期内,保险公司还是应当承担赔偿义务的。
但如果是交强险保险期已过,车主因车辆被盗没有续保,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某已有过判处车主赔偿的判例,但对此判决结果,因为根据交强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显然,被盗抢车不再续保,车主并不存在过失,而且是合法的。
《侵权责任法》第六章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对司机、车主责任承担,机动车被盗抢、机动车过户期间的侵权问题作了专门规定:
第四十九条规定司机和车主不是一人时,由使用人承担超出交强险的赔偿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转让但还未过户时发生交通事故,由买受人承担超出交强险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规定买卖报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买卖双方都负有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规定盗抢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犯罪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有追偿权。
第五十三条规定司机肇事逃逸的,保险公司先行赔偿,然后对逃逸司机有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