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违法状态的车辆、行驶证的期限为违法状态消除之日为止。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检验、鉴定需要扣留机动车的,扣留期限取决于检验、鉴定时间: A.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检验、鉴定 B.检验、鉴定机构完成期限不得超过20日60日(应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C.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押物品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指自然日,下同)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需要委托检验、鉴定的物品,其扣留期限视鉴定完成时间确定(同车辆扣留期限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