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2020最新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死亡。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二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
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
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
2,视野半径5°;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
cm2;
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
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食管闭锁,摄食依赖造瘘;
10.肝缺损3/
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
1
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1
2.全胰缺失;
1
3.小肠缺损大于3/
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
1
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
1
5.两侧、副缺损;
1
6.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
1
7.双侧卵巢缺失;
1
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
1
9.四肢瘫,肌力Ⅲ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
2
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
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型)。
二级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
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面部重度毁容;
2.单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
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
5,视野半径10°;
3.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失,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30
cm2;
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失;
5.双侧甲状腺或孤立甲状腺全缺失;
6.双侧甲状旁腺全缺失;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全胃缺失;
10.肝缺损2/
3,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1
1.一侧有功能肾缺失或肾功能完全丧失,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
1
2.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1
3.膀胱全缺失;
1
4.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
5.双上肢肌力IV级(四级),双下肢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1
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1
7.一侧上肢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
8.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
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0.双手拇、食指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无法矫正;
2
1.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
2
2.一下肢膝上缺失,无法装配假肢;
2
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I型)。
二级丁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
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度智能障碍;
2.难治性癫痫;
3.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双侧重度周围性面瘫;
5.面部中度毁容或全身瘢痕面积大于70%;
6.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
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
5,视野半径10°;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91
bHL(分贝);
8.舌缺损大于全舌2/3;
9.一侧上颌骨缺损1/
2,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
cm2;
10.下颌骨缺损长6
cm以上的区段,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20
cm2;
1
1.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
2.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
3.吞咽功能严重损伤,依赖鼻饲管进食;
1
4.肝缺损2/
3,功能中度损害;
1
5.肝缺损1/2伴有胆道损伤致严重肝功能损害;
1
6.胰缺损,胰岛素依赖;
1
7.小肠缺损2/
3,包括回盲部缺损;
1
8.全结肠、直肠、缺失,回肠造瘘;
1
9.肾上腺功能明显减退;
20.大、小便失禁,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
1.女性双侧乳腺缺失;
2
2.单肢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
3.双前臂缺失;
2
4.双下肢瘫;
2
5.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
6.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
7.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
8.一侧下肢膝上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
9.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30.双足全肌瘫,肌力Ⅱ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4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甲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
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
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面部轻度毁容;
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
cm2;
6.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
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
1,视野半径15°;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81
bHL(分贝);
8.鼻缺损1/3以上;
9.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4
cm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10
cm2;
1
1.肺功能中度持续损伤;
1
2.胃缺损3/4;
1
3.肝缺损1/2伴较重功能障碍;
1
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较重功能障碍;
1
5.脾缺失;
1
6.胰缺损2/3造成内、外分泌腺功能障碍;
1
7.小肠缺损2/
3,保留回盲部;
1
8.尿道狭窄,需定期行尿道扩张术;
1
9.直肠、、结肠部分缺损,结肠造瘘;
20.损伤致排便障碍;
2
1.一侧肾缺失或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
2
2.不能修复的尿道瘘;
2
3.膀胱大部分缺损;
2
4.双侧输卵管缺失;
2
5.闭锁丧失性功能;
2
6.不能修复的III度(三度)会阴裂伤;
2
7.四肢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
8.单肢瘫,肌力Ⅲ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
9.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30.利手全肌瘫,肌力Ⅲ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
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50%以上;
3
2.一手拇指缺失或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
3.双下肢肌力III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
3
4.下肢双膝以上缺失伴一侧腕上缺失或手功能部分丧失,能装配假肢;
3
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
6.双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
7.双前足缺失;
3
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乙等医疗事故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轻度智能减退;
2.癫痫中度;
3.不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头皮、眉毛完全缺损;
5.一侧完全性面瘫,对侧不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常色素沉着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7.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
cm2;
8.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
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
1,视野半径15°;
9.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71
bHL(分贝);
10.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
1.甲状腺功能严重损害,依赖药物治疗;
1
2.不能控制的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
3.胃缺损2/3伴轻度功能障碍;
1
4.肝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
1
5.胆道损伤伴轻度肝功能障碍;
1
6.胰缺损1/2;
1
7.小肠缺损1/2(包括回盲部);
1
8.腹壁缺损大于腹壁1/4;
1
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20.双侧萎缩,血清酮水平低于正常范围;
2
1.非利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
2.一拇指完全缺失;
2
3.双下肢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
2
4.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2
5.一侧踝以下缺失或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
7.单足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丙等医疗事故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全身瘢痕面积50—59%;
3.双侧中度周围性面瘫,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4.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
EP)140ms(毫秒),矫正视力0.1—0.
3,视野半径20°;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56
bHL(分贝);
6.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7.颈颏粘连,影响部分活动;
8.肺叶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9.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
10.胃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
1.肝缺损1/4伴轻度功能障碍;
1
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伴轻度功能障碍;
1
3.胆道损伤,需行胆肠吻合术;
1
4.胰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
1
5.小肠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
6.结肠大部分缺损;
1
7.永久性膀胱造瘘;
1
8.未育妇女单侧乳腺缺失;
1
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缺失;
20.育龄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缺失;
2
1.育龄已育妇女子宫缺失或部分缺损;
2
2.狭窄不能通过二横指;
2
3.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
4.腕、肘、肩、踝、膝、髋关节之一丧失功能50%以上;
2
5.截瘫或偏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
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部分丧失,能行关节置换;
2
7.一侧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部分丧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
8.一手缺失或功能部分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
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30.利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
1.单手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
2.除拇指外3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
3.双下肢长度相差4
cm以上;
3
4.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部分丧失,可以行关节置换;
3
5.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装配假肢;
3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
7.单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