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老人在世,名下有一套房,立遗嘱去世后给儿子,女儿均同意,此遗嘱需公证吗?

帮助5人 4.7w浏览 匿名 2020-10-02 西藏日喀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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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老人的遗嘱属于自书遗嘱,只要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就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公证。根据《》第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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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202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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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位老人均在世如何立遗嘱
老人生前订立遗嘱的方法主要是自书遗嘱,公证遗嘱,代书遗嘱和录音遗嘱,至于口头遗嘱,不是危急情况不能定立口头遗嘱,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中规定了可以打印遗嘱,可是也要等到2021年1月1日以后才能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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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调解书可推重新起诉合理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法定遗产继承事宜所引发的诉讼案件,原则上是一事不二诉的,这意味着在法定遗产继承争议尚未解决且一审判决已正式生效的情况下,当事人试图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来挑战原有继承纠纷的,人民法院将拒绝接受其请求。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
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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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均属于此种类型。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二均属于此种类型。,借名购房的法律风险分析是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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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女儿车祸死亡都有哪些赔偿可以申请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若被扶养人为尚未成年之少年,则其扶养期限应计算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如被扶养人属于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情况,则扶养期限应累算达二十年之久。
然而,对于年满六十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而言,其扶养年限将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逐年递减;
至于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者,其扶养年限则按照五年为期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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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人去世能否公证遗嘱
立遗嘱人都已经去世了的情况下就不能再公证遗嘱了,因为公证遗嘱得立遗嘱人自己到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况且已经立好了遗嘱,只要遗嘱是合法有效的,按遗嘱分配遗产就行了,遗嘱也不是必须有公证书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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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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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已去世如何公证遗嘱
立遗嘱的人已经故去就没有办法进行遗嘱的公证,没有公证的遗嘱也是有法律效力的,在没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有遗嘱的遗产会按照遗嘱进行执行,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会根据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遗产,继承有纠纷的可以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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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继承时第一顺位只剩一人在世会全给他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涉及住宅房产的继承问题中,如若第一顺位继承人只剩下一个人时,则可以由该独留继承人全权继承所有遗产。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财产继承程序启动之后,
首先应当由第一顺位继承人进行继承,而第二顺位继承人则无权参与;
如果第一顺位继承人已经全部离世或者放弃继承,那么第二顺位继承人方可依据法律规定,依法享有继承权并获得相应的遗产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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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人去世后遗嘱怎么公证?
立遗嘱人去世后,可以由继承人提出公证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公证部门受理材料、审查相关材料、办理公证等,但如果遗嘱人所订立的遗嘱本身就是合法有效的话,那么是不需要进行公证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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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领配偶遗嘱费的死亡的时候有丧葬费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遗属的福利补贴问题,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当某位享受遗属补助的人不幸离去后,将自其离世之日起取消其所享有的所有项目的补助权利,即无法继续领取补助金。
另外,如果某位员工或离退休人员在生命结束之际,他的遗属正好满足供养条件,那么这位遗属将被列入供养直系亲属的范畴进行照顾。
然而,对于那些在职工或离退休人员离开世界之时其遗属尚且不符合供养条件,只有在后续的时间中才符合供养要求的情况,他们将不会被纳入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内,也无法享受定期的生活困难补助。
同样地,如果某位职工或离退休人员因为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而离世,他的遗属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以及民事赔偿方面,如果赔偿金额超过了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标准,那么企业将不再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反之,如果赔偿金额低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标准,企业将会对不足部分进行补充。
法律依据: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第三条
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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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离婚均分执行有何具体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此类问题的判断需要依据具体的情形而定:
首先,若为婚前独自一人支付的购房资金,并且在结婚之前便获得了该房产的所有权,且该房产登记在其本人名下,同时还清了所有个人贷款或完成全款购买,那么此种情况下的房产便归属于个人财产;
其次,如果是在婚前双方共同出钱购买的房产,即使房产落户于夫妻二人的名下,但仍旧被认定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在面临离婚之时,无需考虑出资的具体情况,均等分配即可;
再者,如果是在婚后由其中一方以其婚前个人财产支付的购房资金,只要已完全支付了所有的购房款项,那么该房产便属于这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将不会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最后,针对那些在婚前购买的房产,即便在婚后由双方共同承担贷款,但在离婚时,该房产仍被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会参与到财产分割之中。
然而,双方在婚后共同承担贷款所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则需由拥有该房产所有权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经济上的补偿。
此外,如果双方是用共同财产以父母的名义购买房产,并且房产的所有权登记在某一方父母的名下,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该房产的所有权便属于父母,而非夫妻,因此在离婚时,无法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只能根据实际出资情况,将其视为债权,要求偿还出资的金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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