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生效后,能否拿到判决书明确的款项,以及何时能拿到,视具体情况而定。在司法实践中,有金钱执行内容的案件,判决书一般会明确要求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的义务。但义务人是否遵照判决的要求去履行,情况则十分复杂。有及时履行的,也有不理不睬的。如果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同时,《民诉法》第111条也规定,有能力履行而拒绝履行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查案件,判决书只是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有金钱执行内容的案件,判决书一般会明确要求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的义务。但义务人是否遵照判决的要求去履行,情况则十分复杂。有及时履行的,也有不理不睬的。
二、对方不履行时,可以2年内,向申请强制执行 《民诉法》第239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可以采取法定的强制执行措施,但能否得到执行,仍是未知数
1、执行措施:责令申报财产,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可予以罚款、拘留;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强制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强制过户等。
2、如果申请人无法提供对方的财产所在地或线索,人民也查找不到对方的财产,面对这种情况,除了暂停执行外,恐怕也是没有更好的办法。
四、暂时无法执行的,将来发现对方财产时,随时恢复执行 《民诉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采取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执行。
五、符合法定条件时,唯一的房产也可以申请执行 《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不予支持。
六、有能力履行而拒绝履行的,可以罚款或拘留,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七、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26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