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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法院如何处理

帮助5人 4.1w浏览 匿名 2020-10-02 湖北咸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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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怎么处理
    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纠纷的焦点很多都集中在对被继承人的债务的处理上。因此如何理解和处理被继承人的债务其意义事关重要。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生前举债有的是为个人生产或生活需要所欠;有的是为了家庭的生产或生活的共同需要而所欠。这两种债务从其表面上看区别不大,但实质完全不同。法律上把前者定性为被继承人个人债务,简称为被继承人债务,后者则为家庭共同债务。这两种债务清偿的根据和方式是不同的。
    一、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的含义。
    所谓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是指以被继承人的名义欠下的,而且资金也是用于满足被继承人个人需要的债务。这又包括了两种情况,一种是由被继承人本人以自己的名义欠下的债务,另一种是家庭中其他成员以被继承人的名义代为欠下的债务。这两种情况不论其表现方式如何,只要所借用的债务是用于被继承人的个人需要,都应认定为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被继承人债务以其个人财产(遗产)负责清偿,财产不足的,他人无须代为清偿超出财产部分的债务。
    二、如何确定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
    1、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的范围。被继承人的债务是指被继承人个人生前依法应该缴纳的税款、罚金以及应由他个人偿还的合法的财产性债务。主要包括这样几类:
    (1)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税收法规的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
    (2)被继承人因合同之责欠下的债务。
    (3)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的债务。
    (4)被继承人因不当得利而承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5)被继承人因无因管理而承担的补偿管理人必要费用的债务。
    (6)其他属于被继承人个人的债务,如合伙债务各属于被继承人应当承担的债务,被继承人承担的保证债务等。
    2、确定被继承人的债务应注意的问题。
    (1)应区别被继承人的债务与其家庭共同债务。家庭共同债务是指为了家庭成员共同利益而形成的债务,这种债务应由家庭的共有财产来清偿,不能以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全部清偿。家庭共同债务中应由被继承人清偿的部分应确定为被继承人的债务。
    (2)应区别被继承人的债务与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现实生活中,并非所有以被继承人的名义欠的债务都是其个人债务,以下两种债务虽以被继承人的个人名义形成但不应完全归为被继承人的债务:
    ①以被继承人名义欠下的家庭债务。
    ②因继承人不尽扶养、赡养义务,被继承人迫于生活需要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这种债务应先用遗产清偿,对不足部分继承人仍然负有清偿义务。
    (3)应区别被继承人债务与继承费用,继承费用应当从遗产中支付,而不属于被继承人债务。
    三、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原则
    清偿被继承人债务应遵循下列原则:
    1.以接受继承为前提的原则。继承人只有在接受继承时,才依法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
    2.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应以其取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部分可以不予偿还。
    3.保留必留份原则。如果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这是养老育幼原则的体现,也是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
    4.连带责任原则。虽然我国继承法没有规定各继承人对遗产债务承担何种责任,但由于遗产在分割之前属于各继承人共同所有,所以,每个继承人应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有序清偿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
    (1)在多种取得遗产的方式并存的情况下,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受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清偿。
    (2)在多种被继承人债务并存的情况下,应按一定顺序清偿。首先清偿具有优先权的债权,比如工人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用遗产进行了担保的债权等;然后才能清偿普通债权。
    四、处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时应注意的问题
    1、先确定遗产。在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死亡时,属于被继承人的那部分财产,往往还处在家庭共有财产状态中,其遗产尚未确定。因此在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先要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被继承人的那份财产作为真正的遗产,以此作为清偿的依据。切忌不分青红皂白把被继承人家庭的财产都作为遗产并以这个“遗产”负责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2、区分继承人所负下债务的性质。分清被继承人所负下债务的性质,只有在严格按照前文定义确认为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才必须依限定继承的原则办理清偿事务,即清偿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反之,被继承人所欠下的债务,虽是以被继承人名义欠下,但是实际上是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的,就不能认定为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而应作为家庭债务,由家庭成员共同负担。
    3、明确清偿债务具体的程序。通常是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应首先用属于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财产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后剩余的财产,才作为实际存在的遗产再按照遗嘱或法定继承来进行分割。当被继承人的遗产主要是实物或不动产,不便清偿债务时,应按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的原则,可以先行折价或变现,然后再清偿债务,也可以采取共有等方法偿还债务。
    4、几种继承人的清偿责任分担问题。
    (1)当只有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从原则上讲,应当依照继承人各自所得的遗产份额,按照比例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即多得者多还,少得者少还。当然这种清偿仍必须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也就是说继承人最多清偿数额不超过他的继承所得。
    (2)如果几个遗产接受者中既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时,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继承到的遗产清偿债务,如其所得遗产不足以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3)如果只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应当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全文
    10 202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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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管辖法院是哪里?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管辖法院是被继承人死亡时候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是被继承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也就是说被继承人债务纠纷要提起民事诉讼的话只能够在这两个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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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管辖法院一般都是由被继承人的住所或者是遗产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被继承人死亡所留下原债务都会由继承人来进行承担,一般是在遗产的清偿范围中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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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公证费用应该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遗嘱赠与契约办理公证书的具体流程如下:
涉及到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各类社会组织在申请办理公证书时,皆可向他们要素定的住所所在地、经常习惯性居住之地、实际实施行为之地或者是事件实际发生之地的各类公证机关递交相关申请;
同时需要对所申请办理的公证书事项的所有相关情况进行准确无误的详细阐述,并且提交真实且合乎法律规定、资料充足充实的证明文件;
当公证机关收到此类公证申请之后,必须向当事人明确传达申请办理公证事宜的法律内涵以及可能带来的法律结果,并对这些传达内容进行详细记录后妥善保管归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
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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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遗产不清怎么处理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继承纠纷遗产不清怎么处理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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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形成继子女关系的条件时间有几种情形
[律师回复] 解析:
当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其中一方离世,另一方选择再次步入婚姻殿堂;
或者当父母选择结束婚姻,各自重新缔结家庭之时,便会出现继父母子女这样一种复杂的亲情格局。
此时,孩子的父亲或母亲的新伴侣便被称作继父或继母。
这是由于婚姻关系的建立所带来的一种亲戚纽带。
然而,在此种特殊的亲情关系中,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状况:
(1)没有实际抚养责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例如,当孩子的生父或生母再次组建家庭时,子女已经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或者虽然年龄尚小,但并未与继母或继父共同生活,而是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同居住,接受他们的养育和教导,而继母或继父并未承担任何抚养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仅仅形成了婚姻关系,这是由于生母或生父与继父或继母的结合而产生的亲戚关系。
(2)具有抚养义务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如果子女尚未成年,或者虽然已经成年,但是缺乏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条件(比如仍在学校学习),那么他们可能需要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接受他们的养育和教导,或者即使没有共同生活,也可能需要由继父或继母承担他们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的全部或部分。
在这种情况下,除了婚姻关系之外,他们还形成了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淄博市周村聚众斗殴罪律师费谁承担
[律师回复] 解析:
通常情况下,律师费系由委托律师处理相应事宜的委托方承担。
然而,若诉讼败方自愿承担此项费用或双方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就律师费的承担问题达成明确协议,那么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之时,有关律师费的索赔要求往往会获得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认可及支持。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涉及到著作权领域的案件中,法律对于败诉方应赔偿的金额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其中便涵盖了权利人为了制止侵权行为而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等。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律师在与委托人商议确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时,需综合考虑诸多因素,例如具体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复杂程度、委托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律师可能面临的风险和责任等。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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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最高院是怎么规定的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最高院规定会把债务的主要责任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承担。被继承人可以通过立遗嘱来要求继承人承担债务,遗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且遗嘱是具有强制性的,要严格按照遗嘱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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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在哪些情况下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关于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的具体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点,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当股东无法举证证实公司财产与个人资产相互独立的情况下,他们应为公司债务承担起连带责任。
第二点,公司股东若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之权利的行为,以逃脱债务之名,严重侵害了公司债权人之利益的,那么这类股东应对公司债务负担起连带责任。
第三点,在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之后,如果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相较于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价值明显偏低,那么应当由支付该出资的股东来弥补其差额;
而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参与其中的其他股东也需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连带责任又被称为“连带债务”,是民事责任的一种重要类型。
它指的是多个债务人就同一笔债务各自承担全部给付的一种责任形式。
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中的任意一人、数人或者全体人员提出要求,要求他们同时或者依次,部分或者全部地偿还债务。
例如,在合伙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向合伙成员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人员提出要求,要求他们同时或者依次,部分或者全部地偿还合伙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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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法院通常是怎么处理的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法院通常是怎么处理的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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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销售的东西是假货但是不知情商家该承担何责
[律师回复] 解析:
倘若行为人不懂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的相关规定,即便他已触犯此违法行为,但他并不知情该案涉及到的罪名,这也不能作为逃避处罚的借口。
实际上,判断是否构成该罪需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
首先,行为人必须明确知道自己所销售的商品为伪劣产品;
其次,他需要意识到这种情况有可能发生,并且对此类商品具有辨别能力。
我们强调的是,行为人不能因缺乏对该罪的认知而逃脱法律制裁。
生产经营者若在产品制造或销售过程中存在恶意掺杂、故意造假、以次充好等行为,使优质产品被伪装成低质量或不符合标准之产品,从而获取高额利润,其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且不足二十万元时,将面临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责任,同时还需承担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两倍以下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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