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司法实践当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主要是通过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来进行安置补偿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此类纠纷作出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用房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这一条解释,如果拆迁人将特定的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有两种选择:
一种选择是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那么会依法对这一请求予以支持,使被拆迁人依法获得补偿安置房屋;
另一种选择是被拆迁人要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要求拆迁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要求拆迁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由上可知,对于被拆迁人的优先权是否提前安置补偿的问题,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