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
病,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以下六种疾病:
1.
性病。如梅毒、淋病、软性下疳、尖锐湿疣、念珠菌病、
疱疹、传染性软疣、性病性淋巴肉芽肿、腹沟肉芽肿、滴
虫病、艾滋病等未治愈的性病。患性病者除自己受痛苦外,还传染殃
及他人,危害极大,所以禁止结婚。
2.严重的精神病(俗称癫子病),主要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柳郁
型精神病以及其他类型的严重精神病。患这种疾病的人,在法律上被
认为是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人,这种病人婚后不可能正常履行
夫妻间的义务,也不可能承担对子女的责任,而且遗传性很强,高达
50至60,所以禁止结婚。
3.重症智力低下(俗称、智力障碍者),患有这种疾病的人,分不
清是非,有时连自己的亲人都不能识别,更谈不上承担家庭责任,也
不可能履行夫妻义务。而且遗传性也很强,为了民族人口素质,当禁
4.患有其他类型的传染性、遗传性疾病而未治愈的,也应禁止结
5.瘫痪,这类病人不能结婚的原因已是众所周知的,自己行动都
不便,还能尽什么夫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