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方按约支付相应出让金后,就享有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数量等提供出让土地的权利。从合同相对性而言,此时提供约定土地就成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法定义务。但实践中,不乏因规划变更等诸多方面原因,出让方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土地的情形,此时,受让方享有以下权利:
(1)解除合同的权利。提供土地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主要义务,不能履行受让方当然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2)要求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因合同不能履行,受让方支付的出让金应当返还。
(3)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实践当中,还有一种情形导致出让方无法提供土地,即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手续而不能交付土地,此时,如果受让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是否可以得到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认为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