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这种情况有两种可能
1、房东有做公证给他或者有文字性的委托书;这样的话就有权利;并且有法律效益了。
2、没有房东本人的文字委托书或者公证书;这样的情况就没有权利签字了;签字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转租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房屋出租人往往不知道房屋被转租,这时转租合同的效力则由出租人的态度决定。
《最高院关于处理房屋转让合同纠纷案件的具体处理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