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财产转让收益的筹划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某个人独资企业2020年度实现内部生产经营所得100000元,另外,取得财产转让收益41700元(不动产原值30万元,已提折旧20万元,转让价15万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税费8300元)。
方案
一:该财产作为企业财产,转让收益并入生产、经营所得统一纳税。
应纳税额=141700×35%-6750=42020(元)
方案
二:该财产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其他财产,转让收益按“财产转让所得”单独纳税。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41700×20%=8340(元)
“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100000×35%-6750=20200(元)
投资者合计应纳税额=20200+8340=36590(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减轻税负:42020-36590=6255(元)
上例中,如果财产转让收入为60000元,转让税费应为3300元,则转让收益=60000-(300000-202000)-3300=-43300(元)。两种方案计算的应纳税额如下:
方案
一:应纳税额=(100000-43300)×35%-6750=13095(元)
方案
二:“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为零;
“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100000×35%-6750=20200(元)
投资者应纳税额合计=20200+0=20200(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增加税负:20200-13095=15155(元)
从以上计算结果可以看出,纳税人根据需要通过增资或减资,将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进行相互转化,可以改变适用税目、税率,从而改变税负。
应当指出,由于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如果上例中企业实现的内部生产、经营所得金额不同,则会产生不同的结果。以上计算只是说明一个问题:分开或合并计算的税负不同,纳税人可根据预期所得实现情况,通过对两种方案的测算,以选择一个较轻税负的方案,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应该注意的是,国税函[2020]84号《通知》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经营所得金额不同,则会产生不同的结果。以上计算只是说明一个问题:分开或合并计算的税负不同,纳税人可根据预期所得实现情况,通过对两种方案的测算,以选择一个较轻税负的方案,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应该注意的是,国税函[2020]84号《通知》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纳税人取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不可采取上述筹划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