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赌债不受法律保护,明知对方赌博,仍借钱给对方,这个借贷关系同样不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赌博赌博,即用斗牌、掷色子等形式,是一种拿有价值的东西做注码来赌输赢的游戏,是人类的一种娱乐方式。任何赌博在不同的文化和历史背景有不同的意义。目前,在西方社会中,它有一个经济的定义,是指“对一个事件与不确定的结果,下注钱或具物质价值的东西,其主要目的为,赢取得更多的金钱和或物质价值”。
三、高利贷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它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社会和,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也就是说,在社会出现之前,在现代银行制度建立之前,民间放贷都是利息很高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