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解答如下:
1.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女方婚前所修建的2层楼房属于女方的婚前财产。
2.女方在婚后取得的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性质问题,根据最高《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是用来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是用地单位对失去土地的农民,为今后生活出路给予的一种补偿,土地征收补偿费不应归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而是对一方婚前承包土地的延续,具有人身专属性,应归被征地一方所有。因此,该土地征地补偿费应当确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
3.基于第2条的理由,女方在婚后用个人财产修建的第3层房屋也属于女方个人财产。所以,如果双方离婚,女方所修建的共3层楼房属于其个人财产,男方无权要求分割。同理,如果女方要求分割男方的个人财产,亦不能得到支持。当然,双方其他的共同财产部分,可以要求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