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家庭联系电话是公安机关履行告知程序的需要。《行政强制法》第二十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其中第
(一)项规定: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地点和期限。另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管束和约束醉酒人,可以对其实施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这里的告知程序是指除了一般程序中的告知外,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目的是要让其家属知晓当事人被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事实、实施强制措施的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地点和期限,知道当事人的去向。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过去实践中一些实施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时往往不告诉当事人家属,家属不知道当事人去向,下落不明,无法为其主张权利等问题专门设定的,同时也是考虑到当事人抚养的孩子、赡养的老人无人照料,给当事人家属生活、工作带来不便和危险等情况。实施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措施,当事人家属在场时,应当当场宣读强制措施决定书,一并告知有关权利;当事人家属不在场时,应当立即电话通知或者事后采取合理的方式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