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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保管人的义务包含哪些

帮助5人 4.5w浏览 匿名 2020-10-03 贵州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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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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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仓储保管人的义务有哪些
    1、给付仓单义务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盖章。仓单就是仓储合同存在的证明,也是仓储合同的组成部分。
    2、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84条规定,保管人在接受存货人交存仓储物入库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仓储物验收时保管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危险通知义务
    在遇到以下情况的,保管人有义务通知存货人:
    (1)货物发生变化。例如,发现仓储物出现异状,发生数量减少或价值减少;
    (2)货物临近失效期。对于外包装或货物标记上标明或者合同中申明了有效期的货物,保管人应当向存货人提前通知失效期。一般应在仓储物临近失效期60天前,通知存货人;
    (3)第三人对仓储物主张权利或扣押时,保管人应立即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如果因为情况紧急,保管人来不及通知存货人,应当先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仓储物的安全,事后仍有义务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4、对仓储物实行储存和保管的义务
    储存,是指保管人在接受仓储物后,要为仓储物提供一定的空间予以存放;保管,是指保管人须提供一定的安全防范措施,以防止仓储物的毁损、灭失。
    5、返还仓储物的义务
    合同期限届满或因其他事由合同终止时,保管人应将仓储物返还给存货人或存货人指定的第三人,不得无故扣押仓储物,若因合同期限届满存货人或第三人请求返还仓储物,原则上也应予以返还,但因此遭受的损失可以向存货人请求赔偿。
    6、允许存货人检查和采取样品的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388条规定,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这就是关于保管人容忍义务的规定。所谓检查仓储物,实际上就是仓储物的检点。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可以进行何种程度的检查,应根据仓库的状况及习惯决定。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请求样品的提取时,保管人可以请求其交付证明书或请求相当的担保。
    全文
    10 202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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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生效要件包含哪些
1 保管人必须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表明保管人确认寄存人已经交付仓储物。2 仓单必须包括某些法律上必须的记录。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条的规定,有八个项目所需的合法记录: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品种、数量和质量的仓库存储,包装,碎片的数量和存储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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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特殊管辖和专属管辖有区别吗
[律师回复] 解析:
特别地域管辖亦可称之为专属地域管辖,指的是按照被告居住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点以及法律事件发生之地这三个因素作为衡量指标来决定司法管辖的权限。
相较之下,专属管辖则是法律明文规定某些类型的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进行管辖,任何其他法院对此都不得拥有管辖权,并且当事人之间也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变更管辖的协议。
与其他因法律明确规定而产生的管辖方式相比,专属管辖具备了优先性、排他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专属管辖是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特有的一种管辖制度,而仲裁领域并未设立专属管辖的概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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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生效要件包含有哪些?
1、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表明保管人对收到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事实进行确认。2、仓单须包括一定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其中,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储存场所,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四项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则不发生相应的证券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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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抢劫罪中包含了故意伤害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若有多项罪名同时成立,例如实施抢劫行为且故意伤害他人,若所造成的伤害程度达到轻伤及以上级别,那么便涉及到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这两个不同的罪名,此时应将其视为两项独立的罪行进行合并判决;
反之,若是在抢劫过程中不慎误伤他人,那么这种情况便可被视为抢劫罪的量刑因素之一。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类案件的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罚金。
对于未成年罪犯,法律通常会给予适当减轻处罚,具体的量刑结果需视案情而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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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包含有哪些
1、货物的品名和种类。2、货物的数量、质量及包装。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和时间。4、进出库存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5、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6、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帐号、时间。7、责任的划分和违约处理。8、合同的有效期限。9、合同应订明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期限,以便对方作好相应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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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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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仓储合同生效要件包含有哪些?
1、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表明保管人对收到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事实进行确认。2、仓单须包括一定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其中,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储存场所,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四项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则不发生相应的证券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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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保管方有哪些权利与义务
签订完仓储合同后保管方的权利是留置权,提存权,仓储费用请求权等,保管方所具有的义务是危险通知义务,对货物的保管义务,返还货物的义务,允许存货人对保管物进行检查的义务,有接收和验货的义务。这些也应该在保管合同中约定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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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为假冒伪劣产品提供包装物是否构成犯罪
[律师回复] 解析:
在生产假冒包装的过程中,确实有可能面临着被法院判定犯罪的风险,这可能涉及到两项罪名: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罪。
若涉案行为涉及到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任何企业或个人试图伪造、擅自制造其他企业或个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这些经过伪造和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只要其行为构成了情节严重,则将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严厉制裁;
如果情节特别严重,那么其面临的惩罚将会更为严重,将判处为期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罚金的责任。
而如果涉案行为涉及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任何企业或个人只要明知道其所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并且销售金额累积达到一定数量,那么即便销售额未达到巨大数额,也将面临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司法惩罚;
一旦销售金额累积达到巨大数额,那么将会面临更为严重的刑事处罚,即判处为期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罚金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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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管辖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本原理涵盖了四个重要环节,即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以及普遍性管辖权。
关于这四种原则,我们将分别从其概念及内涵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是属地管辖权,它是指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对所有自然人(除了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员之外)、动产以及所发生的各类事件都拥有管辖权。
其次是属人管辖权,这是指各个国家对那些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实施司法管辖的权力。
再者是保护性管辖权,它是指当外国公民在他国领土以外侵犯了该国及其公民的重大权益时,该国有权对此类犯罪行为行使司法管辖。
最后是普遍性管辖权,这是指国家对某些特定类型的国际犯罪行为,无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为本国人,均可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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