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传销组织的中层人员问题解答如下, 除了组织者、领导者和一般参加者之外,在组织中,还有处于中间层级的人员。对于中层人员,应否定罪处罚,存在分歧意见。有观点认为,《刑法修正案
(七)》的组织、领导活动罪,其打击范围仅限于组织、领导活动的极少数人,是组织金字塔结构的顶层人物,中层人员不属于刑法打击对象。也有观点认为,中层人员是组织的骨干分子,直接推动组织膨胀发展和违法活动的开展,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文认为,司法实践中,对于组织的中层人员,应根据其主观心理态度、客观行为表现和在组织、活动中所起的实质作用,予以区别对待。对那些不仅加入组织的态度是积极主动的,而且实施活动的态度也是积极主动的,其主观心理态度通过其加入组织和实施活动的行为表现出来,且实施活动具有策划、决策、指挥、协调等行为特征的中层人员,应视为活动的领导者,以领导活动罪定罪处罚。对那些被诱骗、被胁迫而加入组织,且在活动中消极应付,虽然处于中间层级,但其敛取财物数额不大,个人实际累计计酬相当于自身缴纳入门费的;所发展参与人员为数不多,且未造成其所发展人员倾家荡产、生活无着后果;在活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违法犯罪行为中起次要作用的中层人员,应视为一般参加者,可不以犯罪论处,予以行政处罚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