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承揽合同有哪些类别
承揽合同的种类很多,《合同法》第251条规定了常见的几种承揽合同:
1、加工合同即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为其加工制作成特定产品,定作人接受产品并给付报酬的合同,亦称来料加工合同。如服装店为人缝制衣服;装裱人为人裱字画。
2、定作合同即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原材料,为定作人制作特定产品,定作人接受产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如木器厂用自备材料为定作人制作家具。
3、修理合同即承揽人为定作人修复损坏的物品,使其恢复原状,定作人为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修理中所需要的机件、配件可由承揽人提供,也可由定作人提供。
4、复制合同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提供的样品,重新制作一个或数个成品,定作人接受复制品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如承揽人为文物部门复制文物,制成复制品用于展览。
5、测试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技术和设备为定作人完成某一项目的性能进行检测试验,定作人接受测试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6、检验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和仪器、设备等为定作人提出的特定事物的性能、问题、质量等进行检查化验,定作人接受检验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的区别
随着经济社会生活日益丰富,技术分工越来越细;人们的需求也逐渐的多样化,仅仅通过买卖关系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承揽合同就是为了满足人们的某些特殊要求而涉及的,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日益深化的时代,承揽合同有其广泛的发展空间。伴随着承揽合同的快速发展,承揽合同的纠纷逐渐增多,对这类合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研究分析,能够促进技术进一步向专业化发展,从而为提高社会整体信息化程度做出贡献。本文研究的主要是以某种技术或信息为基础而完成定做的工作成果的承揽合同。这类承揽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有相似之处,都是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合同,两者的标的都是需要委托特定的服务者才能取得的劳动成果。
但两者也有明显的区别,两者合同履行的目的不同,技术服务合同主要是为了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在这个过程中通常直接或者间接伴随着专业科技知识的传授和转移。而加工承揽合同的目的具有不特定性,主要是为了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中的实际需求,承揽人运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来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没有传递专业技术知识的主观愿望。
承揽合同主要由合同法来调整,基本不会涉及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而技术服务合同除了受到合同法调整之外还要受到知识产权法的调整。所以这类合同的纠纷与技术合同纠纷相比,有其独特的地方:合同法规定承揽人在取得定作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或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一般比较复杂的技术工作承揽人不能独自完成的时候,往往会与他人合作完成,这就使的承揽合同的履约纠纷不仅仅发生在定作物交付、质量或酬金给付环节上,而更多的是承揽人之间受领酬金之争。在发生这类纠纷时主要是依照双方在合同的约定,以及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