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若夫妻共有的房产,在夫妻关系恶化,而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且登记权利人有意出售房屋,转移财产。作为“隐性共有人”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
一、最好能够尽早在房屋产权上加名,从“隐性共有人”转为“显性共有人”;其
二、一旦夫妻关系恶化,一方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及时到交易中心办理“异议登记”,已阻止一方擅自签订买卖合同;同时,在异议登记15天内,必须向人民提讼,要求确认房屋产权;其
三、如果一方已经擅自签订买卖合同,建议立即向提讼,并申请财产保全。通过向购买者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尚未支付房款”保存至。但上述建议,还需要与进一步沟通协调;特别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提讼,要求夫妻另一方赔偿,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争议。本文暂不做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