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拍卖不是撤销购房合同的理由,况且购买已达四年,出卖人已丧失撤销权。但出卖人是否有出售房屋的资格,此房是否属出卖人所有,这是决定合同是否有效的关键。如房产证不是房产局所办,不具有房屋物权变更的效力。
2、如果无效,城建领导有民事欺诈之嫌,但应有当时所承诺的书面证据来证实,其中合同能证实一部分。
3、如果无效,城建作为合同一方要对合同无效负主要责任,除互相返还财产外,城建一方还应承担你们的经济损失,比如投资收益的丧失,搬迁另租的差价。
4、是否延续此事实应综合考虑。一是按城建方继续,则租赁三十年违反合同法导致租赁实为20年或租赁合同无效,再为加价不公平,二是如不愿延续此事实,只能依合同约定诉求办理正规房产证,而对方会主张合同无效不予办理过户或干脆称房产未取得房产证,这样就回到解除合同,赔偿经济损失的路上。以上解答,仅供参考。祝你顺利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