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者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应该认定为夫妻的共同债务,离婚时应该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但是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实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所以夫妻一方,擅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收入如果确实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应该认定为筹资借款一方的个人债务,但是,如果收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了,那么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该债务应该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由双方负责清偿。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说,虽然借款时一方不同意,但是签了字或者事后认可了该债务,即使经营收入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债务一样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