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身份是取得农村宅基地的直接依据,原农业户口居民迁移到城镇或是境外后转为非农业户口,他们丧失了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但是他们原在农村的房屋属于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房地一体”原则,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并不是由集体经济组织马上收回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48条规定分两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况,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也就是说非农业户口居民没有转让或赠与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没有发生变更,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直到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第二种情况,房屋产权发生变化,非农业户口居民把房屋转让或赠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此时房屋产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依法进行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