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我国沿海地区及海上治安秩序,加强沿海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对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二个档次的处罚幅度:一是,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是,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构成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违法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实施了驾船擅自进入、停靠的行为。根据《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的规定,各类船舶进出港口时,除依照规定向渔港监督或者各级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外,还应当办理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进出非本船籍港时,必须到当地公安边防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船舶签证点,办理签证手续,接受检查。出海船舶和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或者岛屿。二是,船舶进入、停靠的是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主要是指军事目标、军事重地、军事区、未被开放的水域、港口、水库等。“禁止进入”,是指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停靠;“限制进入”,是指在特定时期或者特定条件下,符合条件的可以进入,如对船舶吨位、船舶类型、船舶载货进行限制,或者禁渔期限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