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视听资料的证明力怎样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视听资料是证据的一种,又称声像资料或直感资料,是指以音响、图像等方式记录有知识的载体。视听资料一般可分为三种类型:
1、视觉资料, 也称无声录像资料,包括、摄影胶卷、幻灯片、投、无声录像带、无声、视听资料无声机读件等。
2、听觉资料, 也称录音资料,包括唱片、录音带等。
3、声像资料, 也称音像资料或音形资料, 包括电、电视片、录音录像片、声像光盘等。
在诉讼法中所说的视听资料,是指以图像和音响、数据和有形文字资料反映出来的,可以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客观证据。它包括录音带、电话录音,以及录像带、光 碟、电视录像、胶片和电脑装置等贮存的数据和资料等等。这种新的证据正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进入证据领域,也给我们认定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及效力带来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