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会原告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直接裁定驳回。“一事不再理”原则作为一项古老的诉讼原则,一直延续至今,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为了同一的诉讼请求向,不得再次审理。因为这个同一事件已在受理中或者已被裁判,当然就不得再,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在接到当事人的案件后,很容易就能够判断案件是否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形,所以,可以经行作出裁定,驳回原告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对下列,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