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法基本程序的规定:
一、侦查阶段。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二、审查阶段。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移送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移送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三、审理阶段。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