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司法实务中,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第
一,伪造遗嘱,是指继承人以被继承人名义制作假遗嘱;
第
二,篡改遗嘱,是指继承人改变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的内容;
第
三,销毁遗嘱,是指继承人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完全毁灭或破坏。这三种行为均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丧失继承权。例如,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发生了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后,当然发生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效力,且自法定事由发生之时起发生。但这种丧失仅仅是相对继承资格的丧失,并非绝对无继承资格,对其他被继承人仍然可以行使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