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履行离婚子女抚养费如何处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一方不履行抚育义务,可以向一审反映,由一审对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进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对方仍然不听劝告,不接受教育,拒不执行判决,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一审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
2、进入强制程序时,一般需要当事人向提出申请。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十九条,对已发生法律效率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可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也就是说对具有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不经申请,由依职权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
但一方面,抚养费是一种基于父母与子女血缘关系而形成的特殊的、持续性的、具有身份属性的债权,关乎未成年人的基本生存保障利益;另一方面,未成年人不具有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权利的行使受制于监护人的法律意识。
从保护未成年人子女权益角度出发,不能苛求未成年人子女和其监护人能够理解诉讼时效并及时行使权利,因此抚养费案件并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
《子女抚养问题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抚养费可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审判实践中,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但有时一方为减少麻烦会提出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是否准许,应结合另外一方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能力以及态度决定。如果当事人不同意一次性支付,一般不宜判决一次性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