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少数几种不够立案条件的情况,其它只要是民事纠纷有人讼诉,就要受理。一般来讲,物业公司如果与业主委员会签订有物管协议,且供热由物业公司承担,那么有权向居民收取供热费。至于滞纳金,关键在协议中是否有约定,如无约定应按银行同期利率执行。如果物业供热未达到协议中约定的温度,那需要居民提出证据,以减轻或折抵应交款项数额。至于20%部分,北方地区一般是由财政承担,但由于一些单位无力承担,导致一些居民交了100%的足额。因而,除滞纳金尚存异议外,物业公司并无大的过错,只是此案结后,可由居民另行,向所在单位追讨单位应付部分。当然,南北方差异较大,人员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也不一致,类似这样的案子在南方都是物业公司胜诉了,可能在北方另有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