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快件的行为严重危害快件安全,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以及用户合法权益,相关行为人依法可能承担的责任有:
一是行政责任,《邮政法》第71条规定,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8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应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二是刑事责任,快递企业从业人员以外的社会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快件,应根据《刑法》第252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有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私自开拆他人快件,是指未经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同意,在寄递途法开拆他人快件的行为隐匿他人快件,是指擅自将他人快件予以截留藏匿而不投送给收件人的行为毁弃他人快件,是指擅自将他人快件予以撕毁、湮灭或者抛弃,致使收件人无法收到。
《快递暂行条例》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件、包裹、印刷品以及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对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快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
第四十二条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前款规定行为,或者非法扣留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