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男方不给抚养费,可以去申请强制执生。《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如果对方拒绝支付抚养费的,可到申请强制执行。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不过,有几点要注意:
1、离婚时在协议里有没有对抚养费方面做出过处置,比如,离婚协议里有“离婚后,房子车子归男方,孩子归女方,女方得到现金50万,今后,女方与孩子的所有费用均与男方无关”等类似的条款,特别是注明“离婚后,孩子的生活费用与男方无关”等类似条款。这些条款都表明,以后孩子的生活学习费用跟男方脱离,是由女方支付的,那么你就不得向男方索要抚养费了。
2、离婚协议有要求双方共同负担孩子的抚养费的,而男方已经按照协议里的金额支付了全额抚养费的,女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男方索要或提高抚养金额,也就是说,男方给了女抚养费,而女方不能说,现在物价上涨呀钱贬值呀或者生活困难呀等等任何理由而再向男方索要。
3、如果男方是个很混的无赖的话,会给申请的强制执行带来困难,很可能会执行不了,毕竟男方不给,而且将男方财产都转移到父母亲属的名下的,也不能把他人给卖了来支付抚养吧,很可能得不到这笔抚养费。
4、如果男方确实是家里困难而支付不起抚养费的,建议取消他的抚养费,毕竟法外人情,一日夫妻百日恩,没必要太执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