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再婚夫妻离婚时对动迁补偿款如何分割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再婚夫妻离婚时对动迁补偿款如何分割。律师按:在离婚诉讼中,特别是在上海,经常会遇到动迁补偿款分割问题,事特别复杂,涉及的人员,矛盾比较多,在夫妻离婚中,如果涉及的财产有安外第三人的份额,那么一般是告知另行的。 【案例】年逾50岁的A最近有些郁闷,他在去年和杜女士的再婚如今看来是失败的。这场婚姻在A看来,一开始就和动迁利益捆绑在一起,当杜女士拿到了110万元动迁费后,A就发现杜女士和他逐渐疏远,甚至不再和他见面。最终,A将杜女士告至,诉请离婚并要求分得40万元动迁款。 A和杜女士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A与前妻所生一女随他共同生活,而杜女士与前夫所生一女随杜共同生活,双方的女儿均已成年。 A和杜女士生活在一起后,一开始的感情还可以。之后,双方为房屋动迁费问题意见不一,逐渐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 A诉称:“因杜女士称她的住房要动迁,结婚后有利于分到更大面积的动迁安置房,我们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我将我和女儿的户口迁到了该地址。” 结婚后,A得知杜女士因动迁拿到了110万元动迁费,之后杜女士不再与A见面。A认为,杜女士的行为对他造成了精神伤害,且双方缺乏了解,没有真正的夫妻感情,要求分得110万元动迁款中的40万元,并要求离婚。 “动迁房屋是我父母的私房,动迁时我和A两人分得动迁款55万元。”身为被告的杜女士在法庭上称:“我们的婚姻持续时间短,我同意给付A和他的女儿动迁款20万元。” 审理中,A与杜女士均同意离婚,但双方对A及其女儿的动迁份额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A坚持要求分得40万元,杜女士只同意给20万元。 【判决】 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时间较短,未能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且婚后双方为生活琐事及房屋动迁款产生较多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应予准许。 对双方争议的动迁款分割问题,因涉及原、被告各自女儿的利益,且各自女儿均已成年,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名下的动迁款为其个人财产。因本案双方争议的动迁款涉及案外人利益,因此该案不予处理。据此判决准予A与杜女士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