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精神损失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如果你只是轻微伤,这肯定不是该司法解释所言的“严重后果”,所以这项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营养费,如果你的伤情确实需要补充营养,那么经过医生诊断并开具相关营养品,这项请求是应当予以支持的,这项请求也需要提供相关证据。但是,由于你伤情不重,估计不需要专门补充营养,或者你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所以没有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