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如何争得孩子的抚养权
有以下几个原则:
1、以“子女利益最佳”为基本原则,充分考虑离婚后夫妻双方经济收入、居住条件等具体情况,充分考虑生活环境的变化对子女的成 长是否有利等因素;
2、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审判实践中一般会判两周岁以下子女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严重疾病或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等原因的除外;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具备一定的辨别能力,其由谁抚养,要尊重子女自己的选择;
4、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准许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离婚诉讼中,如何确定孩子的抚养权,除适用几个原则外,还要多方收集证据,让有理由相信由你抚养对孩子成长更有利。
二、将孩子判给男方的情况
第
一,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第
二,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第
三,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第
四,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第
五,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第
六,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第
七,十周岁以上孩子,愿意随父生活的。
三、什么情况下会判给女方
我国新婚姻法确立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基本原则,因此在判决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时会综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和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子女抚养权判归男方或女方,其首要的出发点是有利于子女身心的健康成长。那么,离婚时女方应当如何争取子女抚养权呢?在什么情况下会把子女抚养权判给女方?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抚养的司法解释,出现以下情形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往往会判归女方: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4、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或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6、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母亲生活的。
具体举个例子来说,假如离婚时子女已经年满四岁,女方经济状况又较差,那么女方要想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应当从以下九个方面收集证据:
1、医疗机构出具的,女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
2、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
3、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
5、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6、子女随外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
7、女方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入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