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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事故中,患者有无复印病历的权利,医疗机构涂改病历该怎样办

帮助5人 4.3w浏览 匿名 2020-10-07 广西梧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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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医疗事故中,患者有无复印病历的权利,医疗机构涂改病历怎么办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全文
    11 2020-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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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涂改推定过错医疗事故吗?
病历的涂改是可以推定为医疗机构存在着过错,要承担过错责任的。但是不能够借此推定为存在着医疗事故,医疗事故一定是发生在具体的医疗过程或者是医疗行为当中,因为患者或者是医疗机构医护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出现了医疗事故才能够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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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鉴定患者隐瞒病历怎么办?
存在违反上述规定情况的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法中要求: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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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保每月开药间隔时间有规定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按照现有的相关规定,对于患有慢性疾病且病情相对稳定,需要长期坚持使用同一类别药物进行治疗的参保职工而言,他们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药物开具时的药量可以适当放宽,最大限度地延长至一个月以内。
这些政策的出台为慢性病患者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同时也有效地减轻了参保人员在就医过程中所承受的经济压力和负担。
然而,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困扰。
根据规定,每次开出的药品用量不得超过一个月,因此下一次取药时必须在当月的固定时间段内完成,通常是提前1至2天。
但是,如果慢性病患者因为工作调动或者探亲原因离开本地,在抵达目的地之前可能还未达到下一次取药的时间节点,那么在异地就无法通过急诊就医的方式购买所需的慢性病药物。
这种情况下,当他们返回北京之后,所产生的医药费用将不得不由个人承担。
针对这一问题,有委员提出建议,希望能够适度放宽两次取药之间的时间间隔,从目前的提前1至2天延长至4至5天,以便于患者取用下个月的药品。
此外,对于患有慢性疾病的参保职工来说,在出差或者探亲期间,他们可以选择在异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取药,而在回到北京之后,只需凭借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以及相关的药费单据,无论是急诊就医还是非急诊就医,都可以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和报销。
法律依据:
《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第十九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快速解决“医疗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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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当遭受工伤且在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中被评定为五或六级伤残的劳动者,经过其个人主动申请,与雇主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以及在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中被评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或劳动者本人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一次性支付给他们的医疗保障费用,即所谓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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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事故后患者病历该如何处理?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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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公开患者病历的行为是否合法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医疗机构公开患者病历的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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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白血病公司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1.对于正在接受法定医疗期保护的劳动者,雇主有责任承担其薪资福利待遇,包括病假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并确保其享受合法权益。
在此期间,任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都被视为非法,雇主需按照经济补偿金两倍的标准支付相应赔偿金。
2.若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仍无法胜任原有工作岗位,雇主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进行劳动合同解除。
然而,在执行此项操作时,雇主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未提前一个月告知劳动者相关事宜,还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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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服刑人员满60岁能否申请保外就医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我国的法治体系中,应对那些依法被拘役或监禁于监狱中的人员给予一定程度上的医疗保障。
尽管这些受刑人已经失去了人身自由并接受着严格的法律监管,其部分权利亦被相应地限制甚至剥夺,然而这并不妨碍他们应享有国家制定实施的医保政策待遇,如同其他公民一样共同分享国家依法改革发展所带来的恩惠福利。
事实上,目前我国部分监狱已经将受刑人员的就医需求纳入到了当地医疗保险制度范畴之内。
此外,对于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受刑人员,均可批准其保外就医过程:
①患有严重疾病且短期内存在生命危险;
②原判决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自执行无期徒刑之日起服刑满七年以上者,或者原判决有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照减刑后的刑期计算)超过三分之一(包括减刑期间),并且患有慢性疾病且长期治疗无效;
但是若病情恶化出现生命危险,同时改造表现良好者,则可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③身体残疾导致生活无法自理;
④年龄达到六十周岁以上,身体状况极度虚弱且患有多种疾病,已经丧失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七条
对符合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罪犯,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并与罪犯家属联系,办理取保手续。
取保人应当具备管束和教育保外就医罪犯的能力,并有一定的经济条件。
取保人资格由公安机关负责审查。
取保人和被保人应当在《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条
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连同《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有关病残鉴定和当地公安机关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审批。
同时将上述副本送给担负检察任务的派出机构。
劳改局批准同意保外就医的,应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副本三份送达报请审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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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的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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