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一发现本职员
A在外成立了一家同类性质的,并使用了本大部分资料、信息。A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如要追究A的责任应做哪些准备工作 分析: A:如A为国有、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根据我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该不属于国有且A不是的董事或经理则其行为不构成此罪。
B:如A利用的信息属于的商业秘密,且有证据证明信息合资在外经营类似 材料是未经公开的、有价值的、并且是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并给造成重大损失(如预期利益的损失或投资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等),则根据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并未造成重大损失,不符合此罪的规定则属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