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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人放弃代位权的效力

帮助5人 4.2w浏览 匿名 2020-10-07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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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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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实践中,针对再保险人来说,再保险人放弃代位求偿权大致有以下两种情形,现将其法律效力分述如下:
    1、保险事故发生后, 再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前,再保险人放弃代位权
    原保险中,保险人放弃代位求偿权,也就放弃了从第三人处索赔所得的利益,该利益既已被保险人所明示放弃, 理当恪守坚持,否则不仅有违保险人之真实意思表示和诚实信用的基本理念,也有悖于保险法的“禁止反言”(Estoppel)原则。另外,保险人在明示放弃代位求偿权时,自然预计到被保险人可能因此获得双重补偿。但保险人的弃权,相当于保险人将本属于自己的利益拱手让与被保险人,其性质当属民事赠与关系。被保险人对这一赠与享有选择权,他既可以放弃赠与(取得保险金后不向第三人继续索赔),也可以接受赠与(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也就是说,保险人以这种方式放弃代位求偿权,其利益应归属与被保险人,第三人无权从保险合同双方的约定中获得利益。被保险人不仅可以获得保险赔偿,还有权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第三人索赔,第三人不得以保险人放弃代位求偿权对抗被保险人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索赔权。虽然在此情况下,被保险人有可能就同一损失获得两次赔偿,但这是由于保险人将自己的权利赠与被保险人的结果。
    同样道理,再保险下, 保险事故发生后, 再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前,再保险人向原保险人明示放弃代位权。再保险人在对原保险人进行赔偿后,原保险人也获得了由于再保险人的弃权而享有的利益,原保险人具有处分权,原保险人可以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范围为再保险人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此时第三人不能以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范围的“损害填补”原则来向原保险人行使再保险人的这一权利提出抗辩,严格说来,这已不是单纯的保险法律关系,而牵涉到受赠人对赠与标的的处分问题,因此与所谓保险的基本原则无关。加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也不应当因原保险人是否再保而受影响,法律也不允许发生原保险人投保但加害人受益之不公平现象的产生,因此如果再保险人放弃代位求偿权,其利益归属应置于原保险人的手中。事后,如果原保险人也放弃了其这部分代位求偿所得的利益,则该利益应转归原被保险人的手中,理论上可以视为原保险人又将该部分利益再渡转让给原被保险人,是再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的连续赠与,因此不应减轻责任第三人的赔偿责任。无论何种情形,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放弃都不能使第三人受益,否则将会与这一制度的基础相违背。
    2、再保险人在向原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放弃代位求偿权
    再保险实务中,无论由原保险人统一行使代位求偿权,还是再保险人在例外情形下直接行使求偿权,再保险人都有可能以消极行为放弃其代位求偿权。无论原保险人还是再保险人,他们行使代位求偿权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减轻因保险赔付而受到的损失。因此,在有意采取措施行使代位求偿权时,他们必然会遵循经济原则,他们往往要考虑第三人的经济状况、受偿的可能性、采取措施所需的诉讼费用等,如果他们认为第三人经济状况不佳,无力支付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或者以诉讼形式代位求偿成本过高以致得不偿失,就可能不采取任何措施行使代位求偿权。这样诉讼时效过后,各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上述情况下,这是对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做出的意思表示,应当认为各保险人全部放弃或者部分放弃了包括实体权利在内的保险代位权,可视为各保险人免除或者减轻了第三者因给保险标的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原被保险人无权就各保险人放弃的权利向第三者要求赔偿。很明显,各保险人以这种方式放弃代位求偿权,其利益应归属于第三人。对于原被保险人的索赔,第三人可以其求偿权已为各保险人所代位为由进行抗辩。第三人之所以得以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是因为其债权人各保险人怠于行使债权,并不违反法律的公平。因此, 再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放弃代位求偿权的,相当于再保险人免除了第三人就再保险代位求偿所应承担的债务。
    全文
    8 2020-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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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代位求偿权有效吗?
放弃代位求偿权是属于有效的,但前提一定要确保是在事先协商好的情况之下实施的;代位求偿的权利只要一旦放弃,那么之后就不能再实施此权利,这样才不会因此而引起更大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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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背书“禁止转让”的效力出自票据法第几条
[律师回复] 解析: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专业律师不得擅自转让背书权,由此产生的背书效力仍然合法有效。
然而,如果背书人在汇票上明确标注了“不得转让”字样,那么后续背书转让行为将不再受到原背书人的担保责任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背书过程中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若背书时附带了条件,则该条件并不具备票据法上的效力。
此外,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进行转让的背书以及将同一张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个或以上受让人的背书均属无效。
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三十三条
附条件背书、部分背书、分别背书的效力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第三十四条
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及其效力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
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及其效力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
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第三十六条
不得背书转让的情形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
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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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放弃代位权条款
《合同法》上的代位权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债权保全制度。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无疑债权人放弃代位权对自身的利益是有一定损害的,了解法律规定放弃代位权条款有益于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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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借款败诉后再次起诉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为证实已偿还借款,我们需收集一系列相关证据以支持观点。
在借贷双方对是否应返还以及返还金额存在争议之际,作为贷款方,您应当承担起证明款项确实已实际返还的主要举证责任。
若资金已顺利归还给借款人,但借据未能收回,在遭遇诉讼后您应积极参与法庭审理。
尽可能地寻找并收集能有力证明还款行为真实性的证据,例如当时的目击者、音频及视频证据、交流过程中的微信或QQ聊天记录、微信或支付宝的转账记录、银行转账流水等。
一旦成功收集到这些证据,即便债权人出示借据,声称借款尚未偿还,法院亦将不会做出要求您再次还款的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预售合同出来后,法律效力如何
[律师回复] 解析:
商品房预售合同自然具备法律约束力。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在签署协议时,当事人若选择以合同书的形式达成共识,那么当双方共同签署或加盖印章的那一刻起,该相关合同即宣告正式成立。
依法形成的合约,则会自其诞生之日起立即生效。
然而,如果有任何法律法规、行政规范要求进行审批、登记等手续方可生效的情况下,须按照相应规则执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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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代位求偿权什么意思?
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意思就是,保险公司放弃追究第三方的权利;所有的赔偿都会由保险公司一律承担;但在放弃中也是需要有合法的理由,在一般的情况下是不能放弃代为求偿权的权利,不然投保人的利益会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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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刑事案件再审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程序,其主要步骤如下:
(1)当涉及到生效裁判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律师等对于裁判结果表示异议时,需向该生效裁判作出法院的同级别检察院提出再审申请;
(2)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人亦可直接向生效法院同级别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递交再审申请,而上级检察院有权将此申请转交给生效法院指定的检察院进行审理,若案件性质严重且复杂,上级检察院亦可直接予以受理;
(3)在收到再审申请之后,检察院如认为有必要提出抗诉或提请抗诉,则应报请检察长做出最终决定;
(4)对于已经立案审查的再审案件,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之内做出明确的决定。
至于刑事案件的具体处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当事人需向公安机关报案;
其次,公安机关会进行初步调查;
第三步,如果符合立案条件,案件将正式进入侦查阶段;
接着,公安机关可能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待侦查工作完成后,公安机关将提交《起诉意见书》,此时案件将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随后,检察院将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
最后,检察院将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案件将进入法院审判阶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情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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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有时效吗
[律师回复] 解析:
确实如此。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所有形式的刑事违法行为均须受到诉讼时效的制约,由此可见,职务侵占罪亦应纳入此类范畴之中。
正因为如此,我们需严格遵守司法程序,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类罪行判定的准则,以确定其诉讼时效的具体时限。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购房交定金认购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解析:
商品房认购书作为意向书性质的法定文书,其具有法律效应已是不容置疑。
这份认购书通常包含了出卖方、买方以及代理人等涉事方的重要基本信息,其中还需要明确指出了认购标的房产的具体情况、房价及支付方式,以及设定的认购条款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签署认购书的过程中,许多开发商会要求购房者同步缴纳一定数额的定金。
因此,认购书的作用不可忽视:
首先,这为购房者提供了决定购买之前的准备期间;
其次,能够帮助买方增加决策谨慎性,从而减少由于冲动订购而带来的纠纷反应。
例如,认购书通常约定在签订之后仍需经过较长一段时间才能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这样就给了购房者充分的思考和观察时间,避免因仓促决定而导致的失误,同时也不会因为犹豫不决而错失购房良机。
即便最终决定放弃购买,损失的也仅仅是部分定金而已。
然而,要使认购书真正发挥其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第三,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能违背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总而言之,商品房认购书作为意向书性质的法律文件,其具有法律效应已是不容置疑。
这份认购书通常包含了出卖方、买方以及代理人等涉事方的重要基本信息,其中还需要明确指出了认购标的房产的具体情况、房价及支付方式,以及设定的认购条款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签署认购书的过程中,许多开发商会要求购房者同步缴纳一定数额的定金。
因此,认购书的作用不可忽视:
首先,这为购房者提供了决定购买之前的准备期间;
其次,能够帮助买方增加决策谨慎性,从而减少由于冲动订购而带来的纠纷反应。
例如,认购书通常约定在签订之后仍需经过较长一段时间才能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这样就给了购房者充分的思考和观察时间,避免因仓促决定而导致的失误,同时也不会因为犹豫不决而错失购房良机。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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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代位继承能否放弃?
在继承人有代位继承权的前提下,也是可以放弃继承的。放弃代位继承权要当事人主观同意并且有书面载体的签字并办理公证才算法律意义上的生效。在有代为继承权而存在特殊事由或主观放弃的情形下,代位权人都是可以放弃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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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起诉口头合同无效律师费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一)关于代理刑事诉讼案的服务说明1.我司根据刑事诉讼流程中的各个阶段分别制定了具体的费用标准:
(1)侦查阶段的收费标准为1200至8000元人民币/件;
(2)审查起诉阶段的收费标准同样是1200至8000元人民币/件;
(3)审判阶段的收费标准则为1200至15000元人民币/件。
2.若我司有幸成为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的代理人或者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人,我们将按照上述标准适当降低收费。
3.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我们会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标准进行收费。
(二)关于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国家赔偿案件的服务说明1.如果所涉案件不涉及到财产关系或者争议标的在10万元人民币(包含10万元)以内,那么我们将会按照每件1000至8000元人民币的基本代理费进行收费。
2.如果涉及到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财产关系,除了收取基本代理费之外,我们还会按照争议标的的大小,分段累计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争议标的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至50万元人民币之间(包含5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收费比例为4%-6%;
(2)争议标的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至100万元人民币之间(包含10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收费比例为3%-5%;
(3)争议标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至500万元人民币之间(包含50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收费比例为2%-4%;
(4)争议标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至1000万元人民币之间(包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收费比例为1%-3%;
(5)争议标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部分,收费比例为1%-2%。
(三)关于代理刑事、民事、行政二审、重审和再审案件、刑事死刑复核案件的服务说明1.对于代理刑事、民事、行政二审、重审和再审案件、刑事死刑复核案件的情况,我们将按照一审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但是,如果我们先代理了一审,然后再代理二审,或者先代理了二审,然后再代理重审,或者先代理了一审、二审,然后再代理再审,我们将按照一审的收费标准适当降低收费。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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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是否能够被放弃?
有代位继承权是可以放弃继承的。我国法律中也对代位继承做出了规定,代位继承属于法定继承制度中的一种比较特殊的方式,要想通过代位方式来继承死者遗产的,必须要满足相应的条件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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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多久可以再起诉
[律师回复] 解析:
首轮判决未能判准离婚,倘若在此期间未出现任何新的状况或理由,那么原告便须等待六个月之后才能再度提起离婚之诉;
但如果确实存在新状况或者新的理由,那么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时,将不受上述六个月期限的制约。
而关于被告方提出的离婚诉讼,则无需遵守上述六个月的期限限制。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针对那些已经作出判决且无论判决结果如何均未涉及任何新的状况或理由的离婚案件,若原告在六个月之内再次提出离婚之诉,法院将不会予以受理。
这项规定的制定主要是由于离婚纠纷多半涉及到个体间的身份关系解除,其性质较为特殊,与一般的财产纠纷有所区别,并不适用于“一事不再理”的审判原则。
如果按照普通财产案件的处理方式来对待离婚案件,那就意味着当事人仅能拥有一次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离婚问题的机会,这显然无法满足离婚案件本身的特性需求。
此外,为了避免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即在首次离婚请求被法院驳回后,立即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的现象发生,我国法律对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时间设定了为期六个月的间隔期,自首次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这样的规定实际上给予了当事人一段冷静思考的时间,使他们能够重新审视自身的婚姻状况,从而有可能挽救那些尚无完全破裂迹象的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的期间内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如果异议成立,法院将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异议不成立,法院将裁定驳回。
股权转让代办需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请务必留意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应对目标公司展开详尽的尽职调查,以深入了解目标公司的股权架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状况及负债状况)、欠缴税款等信息,以及可能存在的债务问题;
其次,出让方与受让方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签署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再次,如果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对出让方的股权转让持有异议,他们应依法积极收购出让方拟转让的股权,否则便被视为已默许该项转让行为。
换言之,其他股东仅能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这一途径,来有效地阻止出让方将其持有的股权对外转让;
最后,出让方与受让方需共同签署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并按照法定程序完成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及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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