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
(1)请求事项不属于行判权限范围的;
(2)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3)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4)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5)由诉讼代理人代为,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6)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7)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8)人重复的;
(9)已撤回,无正当理由再行的;
(10)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11)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以上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