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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添附物的应如何处理

帮助5人 4.7w浏览 匿名 2020-10-07 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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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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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针对您的租赁房屋添附物的应如何处理问题解答如下, 租赁房屋添附物应如何处理
    一、租赁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通常来说,租赁双方当事人会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或者增添附属物时,应当经过出租人书面同意,并对在租赁合同终止时如何处理房屋添附物作出规定。当然,承租人也可以在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或者增添附属物前或后与出租人协商一致,同时约定租赁合同终止时,对房屋添附物的处理办法。协商一致是最好的处理方式,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少当事人尤其是承租人会草率行事,不注重在租赁合同中对此进行约定,或罔顾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如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更不注重合同终止或履行中解除合同时房屋添附物的处理,常常由此发生纠纷,甚至造成损失。
    二、按侵权行为处理。承租人在对房屋作添附之前或之后未与出租人协商一致的,则承租人的添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根据《合同法》第223条第2款之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因此,承租人对房屋的添附能够拆除的,应当拆除,不能拆除的,出租人无须向承租人承担任何责任。而且,因承租人拆除添附物造成房屋损坏的,还应当赔偿出租人。
    三、按过错原则处理。承租人对房屋添附虽然经过出租人的同意,但未就租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解除时的添附物的处理进行约定,《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十一条根据过错原则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包括事后追认)的添附,但在租赁合同中及事后未就添附物的处理作约定的,则可以按照《民法通则》及《合同法》所规定的公平原则进行处理。租赁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根据《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
    (四)项规定,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租赁合同经履行后终止的,根据《民法意见》第86条规定,根据添附物能够拆除的,由承租人拆除并归承租人所有;不能拆除的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权人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
    全文
    9 2020-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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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添附物该怎么处理?
房屋租赁活动中的添附物至少应包括两个方面,即装修物(或称对租赁物的改善)和增设物(或称增设他物。从建设部发布的《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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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设备到期不归还侵占罪量刑标准
[律师回复] 解析:
1、对于他人委托寄存于你处的财物,若通过非法手段侵吞占有,且其价值达到法定要求,即数额较大时,且在收到法律通知后仍然拒绝归还的,你将面临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的刑事责任。如果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你将被判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金。
2、对于他人遗失或埋藏的物品,若通过非法手段侵吞占有,且其价值达到法定要求,即数额较大时,且在收到法律通知后仍然拒绝交出的,你将按照上述第一条的规定接受处罚。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必须是你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且在收到法律通知后仍然拒绝归还的行为才会受到法律制裁。所谓“占为己有”,是指你应该把他人交给你保管的财物、遗失物或者埋藏物视为自己的财物,以所有者自居,擅自进行处置、使用和收益。有些人可能会选择将这些财物出售、赠送给他人,也有人可能会选择出租、消费、抵消债务、设立抵押等方式来使用它们,但是这并不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置方式。如果你实施了后者这种行为,那么你将会因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而被定罪量刑。
至于“拒不交还”,则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或约定,你本应对他人的财物予以返还却拒绝返还,例如财物所有人已经明确提出要你返还财物,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该财物属于他所有,然而你却对此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不会返还。或者即使你表示愿意返还,但在事后却擅自处理导致实际上无法返还。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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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租赁合同租赁物上的添附物等应该怎么处理?
1、未经同意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2、第86条。该条对合法添附的物权归属作了简单规定:“非财产所有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增添附属物,财,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权人,应当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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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附随义务可以添加吗?
房屋租赁合同附随义务只要双方自愿那么就是可以添加的;附随义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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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租赁合同解除添附物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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