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离婚案件被告不到庭怎么办 在离婚诉讼中,有些被告不签收的传票,工作人员打电话要求其来参诉,却不告诉自己的地址,在开庭时拒不到庭。被告认为自己不到庭,就没有办法下判。面对这种问题,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一、被告不签收诉讼文书 对于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我国法律共规定有六种方式
(一)尽量采用直接送达 所谓直接送达,指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如果受送达人在外地,或为军人,或者是被监禁的人,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采用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方式。
(二)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或其它代收人拒绝接收的,可采用留置送达。由送达人、见证人(有关基层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见证人绝签字或盖章的,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录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
(三)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五种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被告不到庭
(一)有明确地址与联系方式但不到庭
1、无正当理由不到庭
第一步,进行两次传票传唤
第二步,拘传 根据《民诉意见》,被告属于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情案情的被告。对于离婚案件的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被告,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
2、有正当理由不到庭 由被告向提交书面意见,说明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出国、外地、患病等),也可同时表达自己的意见,是否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子女由谁抚养,债务如何分担。由根据具体情况,迳行判决,或者决定延期审理或裁定中止诉讼。
(二)被告下落不明或被告没有下落不明却故意不告诉地址 在穷尽其它方式不能送达后,公告送达,依法进行缺席判决
三、附相关法律条文:
1、《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婚姻法》
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提交书面意见”
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一方下落不明二年,对方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4、《民诉法》规定:“人民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5、《民诉法》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综上,对于离婚案件,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而案件又是属于不到庭就无法查情案情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如果案件不是属于被告人必须到庭的案件,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